安阳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合联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安阳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章程》制定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障农合联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 《社会团会费收取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每年会费交纳时间为当年3月5日前。
第三条
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应坚持适应工作需要、用之得当合规的原则。会费使用如下范围:
(一)农合联办公经费、房租及日常管理;
(二)农合联会员大会、理事以上工作会议;
(三)组织对行业调查研究及咨询服务活动;
(四)组织对本会管理及开展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五)行业理论研究及业务交流活动;
(六)本会章程业务范围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农合联会员交纳的会费是按照会员权利与义务相衔接的原则。会员缴纳会费可以每年一缴或按届一缴五年,由会员自主选择。标准如下:
会员单位会费为200元/年或500元/届;
理事单位会费为300元/年或1000元/届;
副会长单位会费为1500元/年或5000元/届;
会长单位会费为3000元/年10000元/届。
第五条
会员不按期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秘书处发函告知其会员资格注销事宜。
第六条
会费的使用须经秘书处和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具体办法。
第七条
会费收缴方式一般为对公账户收取,减少现金使用,降低财务风险。
第八条
农合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会费使用的控制和管理。
第九条
每年的会费收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接受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安阳市供销合作社和登记管理机关安阳市民政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农合联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闭合期间会费收取标准如需调整,由秘书处提出议题,由理事会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并按规定备案之后生效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合联秘书处负责解释。